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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 | 量刑幅度 |
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十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二、上海市高院具体量刑规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布的《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之规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 既遂案件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销售金额等其他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销售金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二十五万元的,以三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销售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销售金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适用缓刑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之规定: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据此,适用缓刑需要满足:1、未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具有悔罪表现,即认罪认罚,积极退赔;3、交出全部违法所得,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才可以适用缓刑,否则无法适用缓刑。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布的《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之规定:
1. 缓刑的适用
(1)对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符合前述情形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以适用缓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②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③不具有悔罪表现的;④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⑤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⑥犯罪对象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产品的(但经鉴定假冒产品与正品质量相当的除外);⑦被数罪并罚的;⑧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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