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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促销策划(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3-03-20 09:55:01

京商消促字〔2023〕19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22〕14号),做好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及内容(一)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1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

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品牌促销策划(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9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22〕14号),做好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1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店面装修(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超过50万元,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给予资金支持。其中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亚洲首店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中国(内地)首店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对2021年11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纳统零售企业设立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引进方,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满足以上条件的店铺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总费用的50%,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消费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支持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相关支出凭证,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该店铺开业以来每月业绩表、店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营业中的店铺照片、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在京已纳统的支撑材料。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说明。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项目支出凭证、新品发布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品牌促销策划(关于发布2023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首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支持资金的单位,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的单位,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引进在京新开设的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须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的单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3年5月1日(含)以后在京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新品发布活动,须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及《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

五、工作要求

(一)对于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项目(含新品发布活动)不超过两个;对于同一新品发布活动,仅限一个项目单位申报。

(二)对于申报首店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门店实际投资和运营主体;项目申报品牌应为门店实际运营品牌。

(三)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四)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2022年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15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项目,仍然按照原通知要求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不能再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申报。

六、最低经营期限

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果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资金。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项目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赵爱雨;电话:5557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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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少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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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少恭
丁少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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