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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响原创 · 作者|郭瑞灵
双11才刚过完,两位头部主播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的消息就上了热搜。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披露,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雪梨、林珊珊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针对偷税行为,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两人近一亿的罚款,让不少网友惊呼“原来主播比企业还能赚”。当然,更多的批评声随之而来:“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这种人就应该封杀”、“税务局干得漂亮”。

事实上,雪梨与林珊珊均是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签约网红,而雪梨本人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据企查查显示,雪梨目前共关联16家企业,其中在13家企业里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林珊珊共关联11家企业 ,其中在8家企业里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4家已注销。
这两位带货主播分别在微博坐拥1500万粉丝、950万粉丝,带货能力自然不俗。据智研资讯数据,在今年双十一期间,雪梨直播带货成交额达到了9.3亿,排名仅次于薇娅、李佳琦这两大顶流,位列榜单第三。而林珊珊则同样跻身TOP10榜单中排名第九。
雪梨和林姗姗,其实也并不是直播带货主播偷税漏税的个例。在此之前,郑州金水区税务局就曾通报利用大数据成功追缴一名网红税款662.44 万。
主播惊人的带货成绩背后,灰色地带逐渐浮出水面。而之所以直播带货会成为偷税漏税的重灾区,和其复杂的产业链条、利益方多元的情况息息相关。
在直播带货这一模式中,主播收入来源多元,主要分为坑位费、销售返佣和粉丝打赏三部分。与此同时,主播与品牌或平台的关系还分为雇佣和运营两种形式。

收入来源、运营方式不同,对应的就是复杂的税费计算方式。
在雇佣模式中,平台或商家会直接聘请主播,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带货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很多品牌做自播时都是自家员工亲自上阵,这种模式下无论是销售额还是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公司只需要给主播结算工资即可,需要按照七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运营模式中,商家或平台若聘请独立主播,就相当于主播为商家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直播带货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则需要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收费。
而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如果是先进入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那么该打赏将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属于主播个人,那就要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也有一些头部独立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主播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李佳琦和薇娅就都属于此类。
尽管主播的销售业绩由平台方和品牌方实际掌握,但很多主播可能会同时为多个品牌带货,而品牌在直播推广期间也会涉及到和多个主播合作,这就给数据计算、查实带来难度。
财政学博士、河北金融学院讲师臧建文亦指出,高收入主播群体逃避税款的方式,以改变收入的性质居多,例如将雇佣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把劳动合同变为劳务合作形式等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结合地方政策在税收洼地园区设立公司合理避税,已经是主播这类高收入群体的常规操作。
从站上风口到成为品牌不可或缺的线上销售方式,如今直播带货已经是在走向规范化、成熟化的行业。针对主播偷税漏税的问题,行业中其实也已经有了更多解决方案。

早在今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就提到要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
而要有效监管数量庞大的的网络主播,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健全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用大数据对网络主播涉税信息的覆盖来减少税收监管执法的中间环节,推动直播带货步入正轨。
此外,很多主播不以对外宣称的直播带货GMV交税,而是采用自我申报的方式交税,直播带货行业里虚报GMV和税收乱象同时存在。在行业普遍已对虚高“销量战绩”嗤之以鼻时,不少业内人士也评论建议税务部门应该以直播官宣的带货金额作为税收依据。
雪梨和林珊珊的事件只是一个开始,随着行业的进一步成熟,未来势必会有更多的条例出台以规范直播带货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及企业。无论如何,透明的GMV及健康的税收环境才是直播带货应该行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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